多部门联动帮助企业化解供热纠纷
——东河区综治中心调解供热纠纷案例
2025-07-02 19:50:30来源:包头政法在线编辑:赵芳
包头市某供热公司与某担保公司因供热问题产生纠纷,原因为担保公司名下有三处房产存在供热收费系统台账内供热基础面积及超高面积与实际用热基础面积及超高面积不符的情况。双方想通过综治中心调解来解决供热纠纷问题。
包头市东河区综治中心受理后,律师通过双方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为从欠费年限的认定来看,供热公司从2014年追缴差额面积供热费的证据不足,但双方对差额面积(含对应的超高面积)及由担保公司代缴 2021年起的供热费无异议。但由于双方企业前期沟通不畅,为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又邀请了熟悉当地经营状况,且擅长做调解工作,同时又是担任某公司负责人的政协委员同共参与调解。
政协委员仔细了解案情后,与双方公司的代理人坦诚交流,消除误解,从商业同行角度帮助分析争议对双方公司的潜在影响,合理评估诉讼预期。同时,建议双方考虑诉讼成本在内的多种因素,从继续合作的重要性、互利共赢的角度换位思考,逐步拉近双方差距。
在达成调解意愿的情况下,双方公司对于细节的磨合也各持己见。最终,经过律师耐心的释法明理、政协委员这位“内行人”的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就需要缴纳的供暖费达成一致意见,东河法院应当事人申请,于当天出具了司法确认文书,为调解协议再添保障。同时,还向供热企业提供经营风险提示,帮助企业在今后生产经营中防范法律风险。
最终,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担保公司于出具司法确认书30日内将费用打入供热公司收款账户支付。至此,一件持续了四年的供热费纠纷,在中心调解律师积极介入下,双方化解了矛盾,事情也得到了圆满解决。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五十一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