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定损引纠纷 巧用生活常识终化解
2025-04-03 11:18:45来源:包头政法在线编辑:赵芳
2024年2月,苏某与马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苏某将自家房屋租住给马某使用,租赁即将到期前,苏某验房时发现洗手间外侧墙体下部墙皮变色毁损、踢脚线磁砖脱落,面积约1平方米左右,要求马某赔偿损失。马某自称在使用期间,由于淋浴用具漏水导致墙体损坏,非人为导致。房租到期后,马某又延期交房一个月,苏某要求追加一个月房租及墙体损坏赔偿费。二人关于赔偿数额多次商量无果,苏某来东河区综治中心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
驻中心法官一边查看苏某手机中的墙体损坏视频,同时与租房人马某微信联系进行情况核实。租房期间,马某使用水量高达 170余吨,在与马某沟通中得知马某为单身,不经常做饭,大多是在每日洗浴时用水。按照日常生活经验一家三口人常规用水一般在每月10吨左右,而马某用水大大超过常规量,可以初步判断马某可能存在忘关水等意外漏水而淹没墙体的问题。
驻中心法官与苏某、马某分别建立微信联系,经过多次反复沟通,指出双方各自存在的问题。让出租方苏某认识到,房屋墙体损害不是一朝一夕导致的,综合判断,苏某的房屋在前期装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施工不合格问题,防水、排水存在瑕疵。如主张损失需做损坏鉴定,鉴定费可能上千元;让承租方马某认识到,对于超常规用水渗漏导致墙体损坏的责任不能一味推卸,发现墙体损坏情况应及时与苏某联系维修、查找原因,延期租住一个月应付房租。双方均表示认可。
驻中心法官组织双方在中心见面调解,双方认为此纠纷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自身在处理纠纷中均有不足之处,在今后的租赁及其他合同关系中也会引以为戒。特别是出租方苏某思想有很大转变,认为马某年龄尚小、生活常识不足,表示对墙体脱落等损失不再追究。最终,双方在矛调中心调解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马某现场给苏某转账850元,包括一个月房租800元及50元水费,苏某不再追究墙体损害责任。走出调解室,苏某、马某对中心调解工作表示感谢,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矛盾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