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vs雇佣:法律关系如何界定?

2025-06-17 11:51:13来源:包头九原法院编辑:赵芳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经朋友介绍,刘某与高某达成房屋顶棚吊顶协议:按55元/平方米计价,由高某包工包料完成施工。施工期间,高某在修复龙骨时不慎受伤,造成左上臂及肘部外伤,肱桡肌、肱三头肌肉断裂并伴随皮肤挫裂。事故发生后,刘某紧急拨打120送医救治。治疗出院后,高某主张双方系雇佣关系,要求刘某承担雇主责任,遂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3万余元 ,双方就法律关系性质及赔偿责任产生争议。

刘某在诉讼中提出两项抗辩主张:一、本案并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而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双方约定,高某包工包料,自带工具,按每平方米55元结算,完工后根据实际装修面积支付报酬。施工期间,高某可自主安排工作进程,刘某既不干涉其工作方式、时间及每日工作量,也未约定日薪,仅对最终工作成果进行验收。二、高某作为承揽人,应自行承担施工过程中的风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经审理,九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高某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高某与刘某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根据在案证据,高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刘某的房屋吊顶,向刘某交付工作成果,并不受刘某的指挥和管理,具有较强的独立性,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典型特征,因此法院认定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应依据承揽相关法律规则处理纠纷。进一步分析,高某系从业达35年的木工,具备充分的施工能力与风险认知;而刘某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中并无过错,高某在完成工作中造成自己损害,应自行承担责任,故对高某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从合同标的来看:承揽合同是以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该工作成果为标的,承揽合同看重工作成果;雇佣合同则是以雇员的劳务为标的,雇佣合同强调劳务本身。

2. 从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来看: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与定作人相对独立,双方没有从属关系。在雇佣合同中,雇员必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接受雇主的指挥、监督和管理,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从属关系。

3. 从提供工具的主体来看:承揽合同中,一般由承揽人自带工具。而雇佣合同中,雇员工作的场所、工具等由雇主提供。

4. 从报酬给付方式来看: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成果检验后一次性支付报酬。而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是按天数在固定时间向雇员支付报酬。

5. 从风险承担来看: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或是承揽人发生的危险和意外,一般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责任。而雇佣合同中,雇员在从事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雇员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适用工伤保险制度,或者由雇主根据过错承担责任。